浙委办发〔2017)21号
各市、县(市 、区)党 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 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 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 目资金管理,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提高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全国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部署要求,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新要求,坚持 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着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创新驱动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两富”“两美”浙江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改进省财政科研项 目资金管理
(一 )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项目评审立项前移1年,列入当年预算的项 目须从项目库中产生,当年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预拨一定比例项目资金(含自筹)作为科研启动资金,保证科研人员及时开展项目研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符合条件的资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印刷出版费,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拨回基本户。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 )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三 )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
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 、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由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组成。间接费用以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各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 元(含)以上的部分为15%,2O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部分为⒛%,200万以下的部分为25%;社会科学、软科学、自然科学基金和软件类科研项目按全额30%;国家科研项目按国家规定比例。间接费用中的水电等管理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拨回基本户。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项目主管部门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可参照制定间接费用实施规定。(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四 )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
科研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在项目实施计划期间可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负责 )
(五)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
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有别于财政拨款科研项目管理方式,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研发团队可按合同约定获得劳务报酬,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单位内部管理办法获得劳务报酬,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三、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将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化,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 邮政编码:316021 EMAIL:zimc@zim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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